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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协会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管理制度
 

20181212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上海市信息协会(下称本会)为了推进和规范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下称专委会)的管理,促进专委会的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是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成立,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全市性社会团体。为了完成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任务,有效地组织好各类信息服务工作,按行业类别、业务范围等特点设立专委会。

第二条  本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专委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和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专委会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对本会理事会负责。专委会的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条  专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相关的业务领域承担中介职能,发挥沟通,协调、咨询、服务的功能,推动城市信息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理事会负责各专委会的设立、变更、终止,主要负责人的审核、工作条例审定、重要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研讨活动,接受境外捐赠等),以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各专委会负责其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场所和经费等问题。

第五条  本会授权各专委会在其所属行业和专业领域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既是各专委会的会员,同时又是本会的会员,并可以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  各专委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完善自律机制,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在不同领域共同完成本会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专委会的设立

第七条  本会设立专委会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民主程序,由秘书处制订设立专委会的工作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八条  本会设立专委会,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专委会;

2、不得在专委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3、本会设立的专委会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以地域来划分设立专委会;

4、不得设立与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的专委会;

5、不得设立活动内容、承办事项超越本会业务范围的专委会;

6、不得超越本会管理能力乱设专委会;

7、不得以设立专委会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8、不得将专委会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专委会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条  本会专委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十条  凡是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具有行业管理资格或在信息产业某一专业领域能起组织带动作用,且有良好社会声誉的部门、单位,具有完成本会指定的在某一方面独立组织业务活动的能力,并有稳定经济来源的部门、单位,可向本会理事会申请设立信息服务专业委员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专委会需向本会理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向本会理事会提出设立专委会的申请书,申请书要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2、提供专委会工作条例文本和软盘(按照本会章程的框架范围,制定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3、提供专委会组织结构初步意见和主要负责人简历情况(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领取并填写统一印制的主要负责人简历情况表,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要对简历审查盖章(一式叁份)。

4、提供专委会办公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一式叁份)。

第十二条  本会专委会主要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专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由专委会主要负责人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及聘免,并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专委会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专委会的各类会议;

2、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3、组织实施专委会的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4、向本会理事会汇报工作,向专委会委员通报情况;

5、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为保证专委会能正常运作,成立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2万元启动资金,并出具来源证明。

2、落实专委会工作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单位为基础。

具备以上条件的申请单位,可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表》(一式叁份)。

会秘书处审查,形成设立专委会的工作方案。经理事会民主程序审议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布,向业?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之后,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刻制专委会公章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专委会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二)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

(三)不得在专委会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四)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五)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六)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

(七)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八)不得独立对外发布信息。

 

第三章  专委会的权利、义务和活动原则

第十六条  各专委会应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在所属行业和专业领域内,开展信息交流,研讨、培训、咨询等活动,努力为会员和社会办实事。

第十七条  各专委会是非赢利性的社团分支中介组织,要以社会效益为主,通过业务活动和合法收入,逐步提高经济支撑能力。

第十八条  各专委会不开设独立帐户,由本会财务建立各专委会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为本会名称后加各专委会名称,专用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专用存款账户名称一致。专委会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使用时由专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十九条  各专委会在本会授权范围内按照本会会费标准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应当缴入本会会费账户统一核算。各专委会按规定收取会费和对外服务费,所收取的会费和对外服务费按15%(不含税费)向本会交纳管理费,所发生的各项税费由各专委会承担。

第二十条  各专委会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专委会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规范专委会的财务管理。各专委会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各专委会不是社团法人,也不是经营实体,专委会以本会名义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须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同意。专委会以本会名义对外签署各项合同、协议等,须经本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后,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专委会不能单独对外签署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协议,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专委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甚至撤销专委会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印章要实行严格管理登记制度。各专委会的印章必须与其机构的名称相符,由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专委会负责人审批。专委会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本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以专委会的名义召开的重大会议和涉外交往文件,应将其原件抄报本会秘书处,本会视情况可派员参加。

专委会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刊物应同时寄送本会秘书处参阅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的负责人如遇变更,需填写专门报表,经本会同意,并按章程规定进行民主选举,不得私自将专委会变相转租。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本会理事会领导、秘书处指导。专委会每年年底应向本会理事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专委会如需对外发布信息,应经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以本会名义发布。

 

第四章  专委会的注销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专委会终止注销?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1、已完成协会章程和专委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使命。

2、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要求解散的。

3、专委会机构重复、分立或合并的。

4、不能履行本管理制度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

5、专委会在登记以后一年未开展活动的。

6、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注销时,将收缴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本会处理,如设有专用存款账户的须进行审计,审计??以终止。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上海市信息协会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1812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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